新華網烏魯木齊12月2日電(記者曹志恆)自明年起,在新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職、離崗、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強制搬遷。
  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並正式對外發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記者瞭解到,這一辦法從組織起草到批准、發佈歷時一年半;起草過程中,先後兩次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還召開了立法聽證會,廣泛徵集社會公眾、被征收人、律師、專家學者、征收部門的意見。
  這一辦法對征收補償焦點問題的處理上“凸顯”了幾大亮點:1、嚴格確定征收範圍,規定房屋征收範圍內用地不得用於非公益性項目建設,其中,舊城區改建項目在未完成補償安置之前不得批准實施非公益性項目建設;2、對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以及與登記不符的房屋,確定了核實認定標準和補償安置原則;3、明確了房地產價格評估鑒定委員會由自治區統一組建,確保房地產價格評估鑒定的公平、公正及權威;4、對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作出強制性規定,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才能作出征收決定;補償協議簽約比例達到90%以上,簽約協議才能生效,由征收部門組織搬遷;5、明確了住宅征收補償價格不得低於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確保被征收人不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居住使用條件。
  此外,這一辦法還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職、離崗、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強制搬遷。
(編輯: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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